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林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偉
- 被告
- 吳聰文
- 被告
- 楊雅婷
- 被告
- 陳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3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1,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