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哲
- 被告
- 謙灃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鎧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5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8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