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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哲
被告
謙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鎧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5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8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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