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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賣得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侯金英

  • 原告
    魏雅旁
  • 被告
    陸建成陳明賢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華鶯邱志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魏雅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陸建成 陳明賢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顏華鶯 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賣得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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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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