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魏雅旁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道樞律師
- 被告
- 陸建成
- 被告
- 陳明賢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被告
- 顏華鶯
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賣得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