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陳雅敏
- 原告李秀珠即立凱企業社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李秀珠即立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出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狀,惟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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