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陳香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林蔣碧蓮
- 被告
- 高惠玲即誠一不動產企業社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雯珺律師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592元(計算式:267,296元+267,296元=53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