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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陳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林蔣碧蓮
被告
高惠玲即誠一不動產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592元(計算式:267,296元+267,296元=53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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