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曾吉生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彭苡真
- 被告
- 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
- 被告
- (中央)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香
- 被告
- 陳志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陳志泰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彭苡真、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前(中央)加盟店應連帶給付原告13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31,000元(即600,000元+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