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曾吉生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彭苡真
被告
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
被告
(中央)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被告
陳志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陳志泰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彭苡真、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前(中央)加盟店應連帶給付原告13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31,000元(即600,000元+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