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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陳雅敏

  • 原告
    許鴻英
  • 被告
    陳法江杜沁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許鴻英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陳法江 杜沁恩 郭文進即郭文髮藝沙龍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前揭規定應核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1,6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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