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友銓交通有限公司、謝長榮、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原 告 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馬玉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62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