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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原告
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告
馬玉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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