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李文芳

  • 原告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被 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46,000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6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37,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5,05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3,946,000元 113年7月10日 (48/365) 5% 91,700元 113年8月26日 總計:13,946,000元+91,700元=14,037,7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