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郭遠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 被告
- 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所附之本票,對原告之付款請求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主張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11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上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