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聯夏桐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棟
- 被告
-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196號強制執行程序,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即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8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價值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50元/m²×829m²=373,050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00元/m²×1638m²=1,801,800元 合計:373,050元+1,801,800元=2,174,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