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子芥、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游智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6,30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