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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游智評

  • 原告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6,30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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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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