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曾美惠
- 當事人余玉雲、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余玉雲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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