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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告
明雄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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