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葛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明雄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304,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