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軍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毅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弘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惠絜即元上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2月12日寄存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