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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李立青

  • 當事人
    吳瑞文即益揚企業吳紋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瑞文即益揚企業 代 理 人 吳紋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2年9月中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2月2日公告在法 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立川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成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益揚企業 112年8月31日 50,904元 FA0000000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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