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張鈜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鈜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胡旭玫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北埔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淑娟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5日 16,870元 0000000 54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