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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雅敏

聲請人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鈜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北埔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淑娟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5日 16,870元 0000000 5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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