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鈜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北埔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淑娟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5日 16,870元 0000000 54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