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俊良
- 代理人
- 徐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鈺翔營造 有限公司 陳瑋鑫 臺灣企銀 花蓮分行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112年12月25日 160,938元 **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