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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聲請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裕鑫土木包工業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AI7622329 023200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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