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鄧萬興、陳慶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萬興 代 理 人 陳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騰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24,150元 QY5437616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