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