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沈培錚
- 原告曾瑋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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