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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沈培錚

聲請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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