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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沈培錚

  • 原告
    曾瑋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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