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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孟弦

聲請人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002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80,38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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