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 聲請人
- 新隆石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華
- 代理人
- 黎右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新隆石藝有限公司 高麗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5月8日 450,818元 QY5772019 076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