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 告
- 林新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 温若茵
- 被 告
- 東輝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31,966元(計算式:47,949元×2/3=31,96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83元(計算式:47,949元-31,966元=15,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