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債權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務人
徐裕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主文欄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瑞盛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妹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