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呂詩琪即禾享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呂詩琪即禾享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41元 呂詩琪即禾享企業社 自民國106年 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5,899元 呂詩琪即禾享企業社 自民國110年 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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