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 債權人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債務人
- 廖棟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370元,及自民國(下同)89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