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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億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以釋明其債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符合請求金額新臺幣62,694元之計算明細,以釋明其債權存在及金額。又該通知書已於115年2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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