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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0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債權人
吳賢麟即東麟土木包工業
債權人
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債務人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春花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4
住花蓮縣○里鎮○○里○○路0○0號1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6樓之2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豐坪溪水電開發計畫第I-A第一電廠土木工程」之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等債權,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均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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