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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花蓮縣○○市○○街00號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珮瑾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淑惠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華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林淑惠之集保資料,並聲請對債務人陳俊華換發債權憑證。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林淑惠集保資料顯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債權,第三人分別址設高雄市仁武區及臺北市中山區,而債務人陳俊華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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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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