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56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宇文德
- 債務人
- 沈依蓉即吳依蓉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住花蓮縣○○鄉○○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