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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吳依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後為執行,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之集保係於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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