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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藍彗熒
相對人
謝淑貞
關係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關係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六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5.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002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六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0.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0 敦化南路一段177巷22號三樓 仁愛段六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76.71 76.71 陽台 15.35 平方公尺  1分之1 謝淑貞(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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