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葉雲祥
- 相對人
- 侑信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梁士謙
- 相對人
- 徐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侑信事業有限公司、梁士謙及徐慧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5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侑信事業有限公司、梁士謙及徐慧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2,55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可憑。又本院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5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