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賢
- 被告
-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以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