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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恒祺

聲請人
王素貞
相對人
楊詠翔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目前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經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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