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邱韻如
- 當事人朱景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景皓 代 理 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 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借貸、信用卡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致無力清償龐大債務,確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債權人已陳報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額如附表所示,經核上開各債權人皆有陳報債權計算書,堪信為真實,即以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計算之,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 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 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至就聲請人如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行訴訟加以救濟,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小計 債權計算表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132元 1,173,149元 1,527,281元 消債更卷第119至131頁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3,864元 1,860,981元 2,444,845元 消債更卷第149至151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042元 533,479元 688,521元 消債更卷第111至113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144元 1,036,105元 1,368,249元 消債更卷第153至157頁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122元 252,073元 330,195元 調解卷第123頁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3,803元 993,551元 1,287,354元 消債更卷第115至117頁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21,543元 2,147,138元 3,068,681元 調解卷第125至133頁 8 良京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4,712元 714,388元 969,100元 調解卷第135至141頁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32,169元 2,743,600元 3,775,769元 調解卷第121頁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7,910元 446,665元 594,575元 調解卷第179頁 消債更卷第165至166頁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2,213元 366,347元 468,560元 消債更卷第167至173頁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453元 241,127元 318,580元 消債更卷第133至145頁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6,059元 881,320元 1,147,379元 調解卷第103至111頁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7,070元 938,043元 1,245,113元 消債更卷第175至185頁 合計 4,906,236元 14,327,966元 19,234,202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