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致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文化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勁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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