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陳雅敏
- 當事人鄭美麗、禾熊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鄭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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