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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鄭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禾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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