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李可文
- 當事人順美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順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娟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純欣即鈺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2,000元,尚應補繳1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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