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順美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順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娟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純欣即鈺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2,000元,尚應補繳1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胡旭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