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錦律師
- 被告
- 陸中崙
陸湘南
陸中星
唐會羣
呂順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增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主張受占用之面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59元(計算式:14,349元/m²×791m²=11,350,059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200元;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3,07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11,509,335元(11,350,059元+46,200元+113,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