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勝
- 代理人
- 凃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5日 288,750元 HY0189387 33630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