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日新行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忠
- 代理人
- 林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日新行 廖建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2月28日 15,75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