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欽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提出經債務人簽名,或經電子簽章之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二、提出合法催告債務人清償之相關文件影本(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並釋明本件違約金起算日2024/9/22為債權人通知日之證明文件。三、提出分期付款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四、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3條:分期付款手續費為買賣價金之年利率10.76%,本件分期付款手續費4,304(價金40,000乘以10.76%),與該契約記載手續費總額8,610不符,請釋明之。」,該通知書已於114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