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傅上華
- 債務人
- 張軒讓即聯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7,6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8,156元 張軒讓即聯宬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 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6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19,534元 張軒讓即聯宬工程行 自民國113年 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6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8,156元 張軒讓即聯宬工程行 自民國1114年 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19,534元 張軒讓即聯宬工程行 自民國1114年 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