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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債權人
林文堂
債務人
劉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符合請求給付金額174,000元之計算明細。嗣債權人具狀陳報土地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估價單等文件,未能釋明因債務人損壞而修繕房屋之支出,惟債權人請求逾84,000之部分未有釋明證據,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系爭款項。揆諸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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