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 債 權 人
-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晨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晨利貿易有限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