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 債權人
-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惠梅、金義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本件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未約定分期付款期日(始期及終期),請提出分期付款繳款明細。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該項通知已於114年12月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及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