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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債務人
張秀慧即永承實業社

牛永承

一、債務人張秀慧即永承實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2,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張秀慧即永承實業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牛永承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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